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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8      信息来源: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经济合作的积极性,助推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刘屹峰

联系电话:028-37628829

电子邮箱:psqjwj001@163.com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

2021年1月8日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彭山开放发展先行区建设,落实区委区政府“南连北融、同城发展、东西并进,全域开放”发展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经济合作的积极性,助推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为彭山区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并促进项目签约、履约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商协会、科研机构等)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有效项目认定标准

  1. 项目投资信息真实;

  2. 符合彭山区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项目)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3. 投资人确有投资选址需求;

  4. 经彭山区和投资主体相互考察,彭山区对项目有意愿继续深入推动的。

  5. 奖励标准

    (一)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奖励

    向彭山区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的,按2万元人民币/条给予奖励。提供世界500强企业、外资企业项目的有效信息按3万元人民币/条给予奖励。

    (二)新建项目落地奖励

    引进新建制造业类项目的,按照落地项目一期土地出让金比例兑现奖励,奖励标准为土地出让金的5%。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落地奖励

    1.引进购买区内标准厂房、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按照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成交价的2%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租赁厂房、仓库、写字楼、孵化器等项目,按照引进项目租用载体的租金作为引荐奖励。租期在3年及以下的,给予2个月租金的等价奖励;租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3个月租金的等价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外资(FDI)项目奖励

    引入外资(FDI)项目的,项目方注册资本到账并通过商务部认证的,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等价奖励(以当期汇率为准)。

    (五)重点项目奖励

    为鼓励招大引强,对(二)(三)项奖励中相关重点项目视情况分类分级按倍数兑现重点项目奖励。

    1.成功引进世界500强项目、中国500强项目和中国民营500强的,分别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8、1.6、1.6倍给予奖励。

    2.成功引进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的,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

    3.引进项目中两有院院士等高端人才在彭山区领办或创办国家级实验室或者院士工作站的,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

    (六)上述(二)(三)(四)(五)项奖励方式不交叉,以单个条款计算的奖励金额就高执行,但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一事一议

    引进为项目研判提供专业咨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引进特别重大项目,以及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区发展具有重大引擎作用的外资项目,奖励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提请区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奖励流程

    (一)备案登记

    引荐人在引荐项目时,应第一时间填报《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信息登记表》,报项目落户园区、乡镇(街道)或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登记备案。当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引荐人时,则以备案时间最早的引荐人为奖励对象。

  6. 奖励申请

    项目签约并符合奖励条件后,引荐人向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申报奖励,填报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1.申报有效项目信息奖励的,在彭山区与投资方完成互访后提交奖励申请。

    2.申报新建项目落地奖励的,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并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预约用地保证金)后提交第一次申请,第一次按投资协议约定计算并兑现奖励金额的50%;在项目一期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地基开挖后提交第二次申请,兑现奖励金额的实际剩余部分。

    3.申报物业项目落地奖励的,在签订购买或者租赁协议,彭山区企业收到首笔意向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款、定金、装修款等)后提交第一次申请,第一次兑现奖励金额的50%;完成使用权或者物权后提交第二次申请,兑现剩余奖励。

    4.申报外资(FDI)项目奖励的,在完成商务部FDI认证后提交奖励申请。

    5.申报重点项目奖励的,与申报新建项目落地奖励和申报物业项目落地奖励同步兑现。

  7. 奖励审核

    1.成立奖励审核组,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奖励审核。项目落户地(园区或镇、街道)、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视项目情况参与负责奖励审核相关工作。

    2.审核兑现流程:引荐人填报奖励申报表后由奖励审核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区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向全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按程序向区财政请款拨付。

    五、其他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相关物质奖励条款。

    (二)为鼓励全面开放发展,在全区形成招商引资一盘棋的氛围合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有效项目信息或协助项目落地的,优先评选为区委区政府开放发展先进个人。

    (三)实施前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二0二一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信息登记表

    2.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3.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提交资料一览表

    附件1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信息登记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产业属性

    新材料¨ 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 其他¨


    项目性质

    外资¨ 内资¨


    行业地位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

    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 创业板¨


    项目来源地



    企业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请说明企业名称、企业简介、项目投资内容等)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落户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三份,项目引荐人、项目落户地、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代理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方式


    引荐项目投资情况

    (请说明企业名称、投资情况、开工建设、投产情况等)

    申报奖励情况

    企业行业地位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

    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 创业板¨

    申报奖励类别

    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奖励¨新建项目落地奖励¨

    物业项目落地奖励¨ 外资(FDI)项目奖励¨

    重点项目奖励¨ 一事一议¨

    申报奖励

    计算标准


    申报奖励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审核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注: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三份,项目引荐人、项目落户地、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

    申请提交资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类型

    1

    项目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

    复印件

    2

    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主体相关资料以及法人代表身份相关资料复印件;

    复印件

    3

    开工建设相关资料

    复印件

    4

    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投产相关资料

    复印件

    5

    外资企业出具外资注册及FDI相关资料(外资项目需要)

    复印件

    6

    申请奖励委托代办的,出具引荐人委托书

    原件盖章

    7

    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票据(租赁类项目需要)

    复印件

    8

    固定资产购买合同及购买资金支付票据(购买固定资产项目需 要)

    复印件

    敬 告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招商引荐奖励办法(试行)》和相关申请表格。

    2.申请人必须对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除要求原件外,其他要求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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